針對公眾質疑性意見,依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有關規定和銅陵市銅官區環境分局銅區環函[2019]9號文要求,安徽六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在銅陵市天璣酒店12樓會議室組織召開了《長龍山振興、伯樂礦坑暨六國化工磷石膏生態治理修復項目環境防護距離》專家論證會,參加會議的有銅陵市銅官區生態環境分局、銅陵市義安區生態環境分局、銅陵市義安區順安鎮人民政府、安徽徽風律師事務所(1名列席代表委托)、安徽睿晟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環評單位)等單位代表共12名,會議邀請了5名專家參加和3名可能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公眾代表列席。
一、會議議程和主要內容
1、組織單位宣讀安徽六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長龍山振興、伯樂礦坑暨六國化工磷石膏生態治理修復項目》環境防護距離專家論證會會場紀律和注意事項;
2、建設單位簡述項目概況和會議主題;
3、環評單位匯報環境防護距離計算說明書編制情況及分析結論;
4、專家論證和意見;
5、各參會人員及列席村民代表發表意見;
6、參會專家、環評單位及有關人員解答。
二、專家論證意見
會議上建設單位對項目概況進行了簡述,環境防護距離計算說明書的編制單位對編制情況和主要結論進行了說明,參會人員及列席村民、律師等發表了意見,經參會專家發言,環評單位解答,經過認真評議,形成如下論證意見:
1、說明書選用的環境防護距離計算方法正確,源強情景設置及相關參數選用基本合理,計算結果總體可信,可作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技術支撐依據。
2、修改建議如下:
(1)從最大限度減少噪聲對環境敏感點影響的角度考慮,建議適當增加聲屏障的長度,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2)為減少項目運營對環境敏感點的影響,企業應嚴格落實本計算說明書的堆存方案、污染防治措施及環境管理要求。
(3)企業應杜絕非正常工況的發生,避免對環境敏感點的影響。
三、公眾意見及采納情況
公眾代表提出的意見,安徽六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8月19日村民見面會答復和8月22日以書面形式答復報銅官區環境分局,會中公眾代表提出意見,環評單位、專家和建設單位再次做了答復。
1、“該項目選址不正確,位于禁建范圍內”問題答復
該項目選址符合要求,不在禁建范圍內。報告書中有詳細論述。本項目距離銅陵市長江干流岸線約13公里,距離銅陵市長江一級支流順安河1350.92m(專業測繪資質單位測繪結果),不在1公里禁建范圍內。該項問題不予采納。
2、“該項目選址位置與周圍人群的環境防護距離100米不符合規定,嚴重影響該處村民的生產、生活安全”問題答復
本論證會已做論證,并形成了專家論證意見,“計算結果總體可信”。該項問題不予采納。
3、有關標準問題答復
《磷石膏堆場建設和運行管理辦法》中第十三條“選址要求 選址應參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01) 和《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有關要求并遵守下列原則:(二)磷石膏堆場應選在工業區和居民集中區主導風向下風側,場界應距居民集中區500m以外 。”
該條是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01) 中“第5.1.2條 應選在工業區和居民集中區主導風向下風側,場界距居民集中區500 m以外”設置的500米距離要求。
根據環保部2013年36號關于發布《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 2001)等3項國家污染物控制標準修改單的公告:“一、《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01)第5.1.2條修改為: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場址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并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在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產生的滲濾液以及粉塵等大氣污染物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確定其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國道或省道)、鐵路、飛機場、軍事基地等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
因此,《磷石膏堆場建設和運行管理辦法》中第十三條選址要求 參照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01)已做了修訂。本項目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場址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設置了100米環境防護距離,符合現行執行標準要求。該項問題不予采納。
4、“本建設項目無具體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環境風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問題答復
本項目物質風險識別及主要風險類型、風險評價等級、地質災害、淋溶水泄漏等風險后果分析、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及應急措施、事故應急措施、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內容已采納,并在報告書中有詳細論述。
5、關于防滲、保護措施以及驗收、使用泄露等問題答復
本項目防滲、保護措施已采納,并在報告書中有關章節均有分析、預測和對策措施要求等內容。
6、“本項目中的填埋物磷石膏屬性(屬固體廢物還是危險廢物)需要進行鑒別監測鑒定”問題回復
依據《磷石膏堆場污染防治技術指南》中“第2條 磷石膏是以硫酸分解磷礦石、濕法制取磷酸時產生的一般工業固廢”和安徽省環保廳皖環函[2018]1389號文件“關于印發《安徽省固體廢物源頭管控實施辦法》的通知”中第二條“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包括SW10磷石膏)”等規定,本項目中磷石膏屬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該項問題不予采納。
7、“報告書中環境影響預測評價中大氣、地表水、地下水環境影響等的具體預測方法及數據是如何測算得出?沒有具體測算依據及方法?”問題回復
本論證會已做論證,并形成了專家論證意見,“計算結果總體可信”。風速、風向等氣象資料是由國家氣象部門提供的。該項問題不予采納。
8、關于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問題回復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建設項目概況;(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通俗的說環境影響評價就是對建設項目可能對環境產生的不利影響和需要采取的措施,預先進行分析評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分析、預測、論證、評估、建議和結論。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的影響屬于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范疇。
9、專家是否看過現場,環境防護距離設置沒有涉及地表水和地下水、安全等問題回復。
相關環境防護距離設置咨詢、論證會(包括本次)已召開了4次,除本次參會的1位專家未到過現場外,其余專家均到過現場。有關安全問題不屬于環境防護距離論證范疇,地表水、地下水環境防護距離不在環境防護距離設置范圍,僅大氣評價導則中明確了要設置環境防護距離。該項問題不予采納。
2019年9月14日



